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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新的骗局:“配音速成”!(附:投诉举报模板)

编辑:中国配音网

警惕新的骗局:“配音速成”!(附:投诉举报模板),

配音日剧素材,配音材料,古装配音素材男  近年来,随着就业形势和大学生毕业后去向的焦虑越发严重,不少学生或者职场人士选择了在假期或平时“接受热门就业技能培训”来增强竞争力。然而,诈骗的黑手又一次伸向了他们——

  而且,为了照顾学生或者背负贷款、养家负担的职场人的经济状况,这类培训班还打出了“先培训后付费”、“培训不要钱”、“0元学”的幌子,还谎称接受培训之后能够轻松“月薪上万”——

  据保镖哥收集网友投诉和媒体报道发现,“大数据”、“元宇宙”、“配音”、“剪辑”、“自媒体运营及创作”、“翻译”等是常见套路。

  而且,为了显得自己很正规,它们还常常在一些新闻、问答网站、视频网站以“网友发布”的形式打广告。

  据受害者反映,这些公司往往以低廉的价格开设简单的网课内容,然后让学员上交“作品”,再告诉学员“不合格、要读精修班”,而精修班的价格往往上千甚至数万元。

  可内容依然非常浅显,待学员交功课时,问题单位就会以“作品审核费”、“专家评审费”或者“工作推荐费”为名,要学员继续交钱,或者给学员一些文案要其配音,然后付上部分“佣金”,再要学员充值做大会员享受更高“佣金”……可真待学员缴费了,这些“老师”、“客服”、“老板”就立刻消失不见。有人甚至为此背上了高昂的债务。

  因此,在遇到这些诈骗“套路”时,应该果断报警,及早使用商业银行付款后24小时可追回机制,尽可能多地挽回血汗钱。

  通讯地址:XXXXX(APP涉及的公司地址,可用“天眼查”、“企查查”定位)

  通讯地址:XXXXX(APP涉及的公司地址,可用“天眼查”、“企查查”定位)

  2022年6月2日,报案人看到了XXXAPP在XXX网站的广告(截图、有链接更好),其中说,“业余配音,主业4500,副业45000”。报案人心动了,就点进去与犯罪嫌疑人一(李老师)联系上了。

  犯罪嫌疑人一加了报案人微信后(截图)又联系了一位“王老师”(犯罪嫌疑人二),便开始上了几节配音课,并要报案人给了12块“学费”,并通过读取犯罪嫌疑人二微信中的二维码,下载了该公司的手机APP“XX宝”(截图)。

  尔后,犯罪嫌疑人一、二不断给报案人推荐一些“800字配音就可拿12块佣金”的“业务”,报案人试了一次,果然获得了12块。这时,犯罪嫌疑人一告诉报案人,如果充值6000元办大会员,就有8000字配音拿400块佣金的“大项目”,报案人心动了就冲了6000元。

  没想到,犯罪嫌疑人一、二在报案人充钱后,根本没有给报案人推荐项目,相反,报案人无论怎么在微信上问候他们,他们都不回复。

  2022年9月2日,报案人打视频电话问候“王老师”(犯罪嫌疑人二),没想到对方拒绝接听,只说自己忙,报案人认为自己可能被骗了,就问他们是不是骗子,他们俩一开始拒绝回复,后来“李老师”骂了报案人一句XXX,就把报案人拉黑了。报案人这才知道上当。三个月下来,报案人共损失了6000元人民币。

  而通过他们提供的配音APP“联系我们”中涉及的公司名称,报案人通过“天眼查”,查到如下信息(截图),但拨打该公司电话,依然打不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第十六条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根据以上事实,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条例,报案人认为:

  上述涉案人员涉嫌假冒专业配音师,以简单都不符合职业标准的“课程”吸引业外人士,让报案人误以为配音很赚钱,交钱做会员更赚钱的方式诱骗报案人钱财。

  而开发XX宝APP的XXXXX公司(犯罪嫌疑人三)则涉嫌与用户签订在APP界面签订虚假合同,并以此为主体在互联网信息平台投放广告,接收被骗人钱款,涉嫌“合同诈骗罪”。

  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一切行为都在事实上构成了诈骗与合同诈骗罪嫌疑,对报案人造成的损失也达到了立案标准。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个人合法财产权益免遭非法侵害,报案人恳请贵所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此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