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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资讯(20220613-202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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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敌破坏王配音,小猪佩奇配音,小学生英语配音  2022年6月14日,谷歌母公司Alphabet提出允许竞争对手的广告中介机构在YouTube上投放广告,以应对欧盟反垄断调查。

  欧盟委员会去年启动了一项调查,该调查聚焦内容为Youtube是否通过限制竞争对手和广告商访问用户数据的途径来获得竞争优势。监管机构特别指出要求谷歌允许广告商在YouTube上投放广告。监管机构也在调查谷歌要求广告商使用其旗下的程序化广告交易平台Google Ads和Display&Video 360来购买YouTube广告的行为。Google Ads是为希望在谷歌和谷歌广告网络上投放广告的企业提供的广告服务。Display&Video 360则允许代理商、服务台和广告商可以实时接触到独家的展示广告、视频广告、本地广告和移动广告资源。

  因为此次调查,今年第一季度YouTube的收入仅增长了14.39%,是过去五个季度以来的最低增速。自去年以来,谷歌一直在与欧盟委员会讨论补救措施,以避免可能面临的巨额罚款。在过去10年里,谷歌因在网上购物、智能手机和在线广告领域阻碍竞争对手被罚款已超过80多亿欧元。

  史文瑞 :《谷歌据悉提出允许竞争对手在YouTube上投放广告 应对欧盟反垄断调查》,载财联社网,2022年6月14日,。

  2022年6月17日,法国反垄断机构批准了Meta称其会在广告领域反对垄断的承诺。Meta公司之所以做出该承诺,是因为之前法国线上广告集团Criteo起诉Meta在广告领域垄断。

  根据法国监管者称,Meta承诺在未来5年内按照透明、客观、可预测的原则开放广告库存以及广告活动的数据,让广告技术公司可以获取。Meta通过Meta Business Partner公司提供数据访问权限,广告科技企业可申请访问。Meta的承诺适用于所有Meta平台的广告库存数据,包括Facebook和Instagram两大平台。

  新浪科技:《Meta广告领域反对垄断承诺获法国批准:5年内开放广告库存及活动数据》,载新浪科技,2022年6月14日,。

  2019年5月,黄玉云与上海鹏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汽车公司同意黄玉云以尤里米(一种虚拟货币)作为货币支付购买汽车,单价为409800元,折合尤里米1281颗,黄玉云选择一次性支付全款尤里米1281颗。全额尤里米支付后,在合同生效后的三个月内交车。在交车时间届满后,汽车公司延迟交付车的,按货款总额的每天千分之三的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黄玉云一次性支付汽车公司尤里米1281颗。交付期限届满后,汽车公司并未交付汽车,且黄玉云多次要求提车未果,遂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交付所购车辆,并支付按货款总额每日0.66‰计算的违约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而双方约定原告以尤里米作为货币支付购买汽车,该约定内容的实质就是尤里米替代法定货币进行购买交易。因此,双方合同约定已违反前述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综上,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据此,一审判决驳回黄玉云的请求,并无不当之处。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奉法尚贤:《用虚拟币购买汽车 法院判决销售合同无效!》,载“奉法尚贤”公众号,2022年6月15日,。

  尚丰珠宝行、金玉楼珠宝店、凤祥银屋和大福珠宝公司(以下简称“尚丰等四公司”)均为山东梦金园公司的加盟商。上述加盟商未经权利人卡地亚公司许可,销售了标注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首饰,同时原告从东翠梦情商贸中心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标签上标注“厂址:“山东梦金园”,所得质量保证单载明“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认为各被告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尚丰等四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山东梦金园公司与尚丰等四公司存在特许经营关系,但不能证明后者所销售的产品系由梦金园集团公司或山东梦金园公司提供,梦金园集团公司或山东梦金园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卡地亚公司从东翠梦情商贸中心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可认定系由梦金园集团公司和山东梦金园公司共同生产销售,该行为侵犯了卡地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天津市一中院判决梦金园集团公司、山东梦金园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20万元,尚丰等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损失。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特许人是否应就其加盟商经营过程中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责任,应综合考虑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基本特征、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加盟商所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及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予以判断。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梦金园作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对涉案梦金园加盟店铺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过错,应对此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综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梦金园集团公司、山东梦金园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25万元,同时对尚丰等四公司的经济赔偿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知产宝:《综合案例丨特许经营模式的特许人在过错条件下应就加盟商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载“知产宝”公众号,2022年6月17日,。

  2022年6月15日,高通公司赢得了一起针对欧盟的反垄断上诉案。2018年,欧盟委员会曾宣布对高通处以9.97亿欧元(约合10.5亿美元)的反垄断罚款。原因是高通向苹果公司支付了巨额费用,要求苹果只使用其芯片,从而将英特尔等竞争对手拒之门外。欧盟委员会当时称,高通的这种反竞争行为发生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高通向苹果支付了数十亿美元费用,让苹果在所有iPhone和iPad上使用其芯片。

  6月15日,欧洲第二高等法院“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宣布,欧盟之前的裁决无效。法官们表示:“一些程序上的违规行为,影响了高通的辩护权,也使欧盟委员会对针对高通一些行为的分析变得无效。”

  对于该裁决,欧盟委员会可以向欧洲最高法院“欧盟法院”(CJEU)提起上诉。

  反垄断实务评论:《高通赢得欧盟反垄断上诉案,免遭10亿美元罚款》,载“反垄断实务评论”公众号,2022年6月16日,。

  2022年6月16日,俄罗斯首都莫斯科一家法院以“多次拒绝落实俄罗斯个人用户数据本地化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对美国谷歌公司处以1500万卢布(约合26万美元)罚款。这是谷歌公司继2021年7月后再次因同样原因受罚。2021年7月,谷歌公司因违反俄国个人用户“数据本地化”的相关法律规定被罚款300万卢布(约合5.1万美元 )。但是在此次处罚之后,谷歌公司并未及时整改,而是继续使用位于美国和欧盟国家的服务器来存储俄用户的个人数据。根据俄罗斯2015年9月1日生效的《个人数据法》规定,外国技术企业必须将俄用户的个人数据存储在俄境内的服务器。

  财联社:《谷歌因违反俄罗斯个人用户“数据本地化”法规被罚款》,载财联社网,2022年6月17日,。

  在著作权司法实践领域,我国法院向来不排斥国外多年实践证实可行的先进裁判标准。历年来,已经有多个法院在裁判中采取了“转换性使用”标准用于合理使用的判定。2011年,北京一中院在“王莘诉谷翔案”中引入了“转换性使用”标准。该案的基本情节和“美国作家协会诉谷歌案”类似,被告均为搜索引擎,均出于提供搜索服务的需要而向用户提供部分权利作品。该案中北京一中院认为,谷翔公司提供图书片段仅是为了更好、更全面地提供图书检索信息的需要,并非为了单纯再现原作的文学艺术价值或实现其内在的表意功能,因而已构成“转换性使用”。

  本文所评价的两则短视频均是引用了美国作品片段,以幽默的方式体现了疫情封控下上海居民的生活状况并反映了创作者对于封控生活的独特观点。

  短视频一:《爆笑!做个调查碰到个奇葩 奥斯28k上海话爆笑配音》。该视频的画面完整使用了综艺小品的连续画面片段,未进行改动,但该视频的配音完全由奥斯28K独立设计、配音并录制。事实上,奥斯28K的配音不仅是改变了原片段的声音部分,更是作出了完全不同于原片段的剧情设计。

  短视频二:《你想不想出门买菜?》。该视频完全改写了音乐部分的歌词内容,将原片段画面进行了剪辑,并添加图片、字幕等其他内容,使该片段表达了与原作截然不同的思想内容。

  无论是根据美国立法及司法实践还是根据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上述两则短视频成立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均较高。“转换性使用”标准对于认定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第2项“为了评论或说明目的的适当引用”具有较高的适用价值,在二创类短视频市场繁荣发展的当下,广泛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转换性使用”标准作为判断合理使用的参考,是值得提倡的。

  郑悦:《以转换性使用为视角——疫情期间短视频合理使用的法律评析》,载微信公众号“网舆勘测院”,2022年6月13日,。

  近段时间以来,自动化决策语境下的算法技术所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受到了学界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有研究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算法技术主动向用户推送内容链接或发布内容信息的,应就其主动推送或发布的信息承担侵权注意义务,司法实践中也有案件对这一学术观点做出了回应。

  但作者认为,讨论算法是否能够识别侵权内容,涉及到“技术中立”的存废之争。首先,当技术的实施没有损害或妨碍到他人利益时,技术是中立的,此刻讨论某一技术或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性质是不必要的,推荐算法或算法推荐行为概不例外。其次,在技术有可能妨碍他人利益时,此时由算法对平台上的用户生成内容(UGC)进行正当性识别与过滤,也需要涉及价值权衡与取舍,不能一概而论。

  算法推荐背景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负有更高的侵权注意义务,是否已突破了“技术中立”原则,是否不能再援引“通知-删除”之避风港规则,关系到整个中国互联网产业和平台经济的健康、繁荣发展,关系到鼓励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提升用户体验、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降低搜寻和交易成本等重大战略目标的落地,更关系到法律界如何运用原理、逻辑、方法和智慧正确看待一项客观事实及其社会影响,从而为全体市场经营者提供公平、有序的规范预期,理应进行更加全面、冷静、审慎地分析与研判。

  熊文聪:《算法推荐提升了平台的注意能力吗?》,载《数字版权观察》(尚未刊登),转引自微信公众号“人大版权”,2022年6月14日,。

  首先,“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源于“通知+删除规则”。我国实践中似乎没有搞清楚美国《版权法》“通知+删除规则”的内涵,主要证据是相关司法解释竟然废止了错删免责条款。在免责机制缺位的情况下,网络服务商必然畏首畏尾,不敢直接删除权利人投诉的内容。

  其次,在“通知+删除规则”的成本考量上,在法律不要求网络服务商履行版权审查义务的情况下,要求权利人承担版权监控的成本,是最合适不过的。在这一过程中,尽管有一定成本产生,但权利人的成本不会过分地增加。对网络服务商而言,因为版权侵权行为易于判断,一般不会判断出错,所以网络服务商一般会善意相信权利人的“通知”。由于网络服务商对“通知+删除”的处理成本极低,对特定权利人的通知处理也不会影响网络服务商保护其他权利人的能力。

  “通知+删除规则”有特定的适用对象,仅适用于针对影视、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而绝大部分网络电商销售侵权商品的版权、商标和专利侵权行为不应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此外,“通知+删除规则”也不应适用于短视频领域,因为短视频有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其侵权并非必然,并且,不应寄希望于“反通知”机制也能够帮助网络用户恢复被删除的内容,反通知机制是例外,指望不大发挥作用的“反通知”制度来拯救网络用户是不现实的。然而在实践中,“通知+必要措施”条款经常被用来解决网络短视频著作权纠纷。

  总体来说,“通知+版权侵权过滤措施”是“通知+删除规则”的升级版,其适用范围不应涵盖“红旗标准”和“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对象。进言之,只有在网络服务商采用了特定的商业模式,侵权风险加大,注意义务提升时,才应该考虑适用“通知+版权侵权过滤措施”。“版权侵权过滤措施”的技术是否可行,成本是否适当,无疑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另外,对“通知+版权侵权过滤措施”而言,如果网络服务商采取“版权侵权过滤措施”的成本过高,其必然无法平等保护所有权利人,此时不应要求网络服务商采取“版权侵权过滤措施”。

  陈绍玲:《警惕民法典第1195条“必要措施”扩张后的“反噬”效应》,载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那点事”,2022年6月17日,。

  中国在算法治理上的立法与监管行动的统筹安排,以及对算法透明度、算法问责、算法可解释等关键问题的关注,走在世界前列。总体来看,在强化伦理道德规范的同时,中国的算法治理正加速从软法引领进入硬法规制阶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欣表示,在日益复杂的应用场景中,算法通过分类、排序、过滤、推荐、预测、评估等技术组合,从纯粹的计算工具到中介性基础设施,再到人们决策的“代理人”和“接管人”,算法的社会嵌入性不断增加,在社会秩序中完成了执行性角色到代理人角色的转换。在看待算法时,应当结合具体场景及其主要特质来具体分析,不应将其仅视为社会生态之外单纯的技术存在,而应当关注其在代码基础上不断重塑社会秩序的决策能力。

  个性化推送与普通用户关系尤其紧密,个性化推送包括个性化推送内容和个性化推送广告。张欣从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制角度指出,个性化广告推送并不一定非要以牺牲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为代价。一方面,推荐系统在设计和应用时完全可以通过一系列技术最大化保护用户的隐私信息。另一方面,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如果用户的选择退出权、标签删除权、反对权、知情权等各项权利能够得到切实保障,那么个人信息和隐私也能够在个性化广告推送实践中得到稳妥保护。

  用户的自主性首先源于一系列技术正当程序的保障。践行算法系统治理的立法者和监管者,也在积极地将用户纳入到算法问责、算法影响评估及算法审计等框架之中,以参与协同的方式提升用户在算法治理中的主动性。

  张凌寒认为,在未来的算法治理中,要充分发挥价值观的导向作用,必须落实算法的主体责任,更加注重对算法设计者、应用者的主观目的探究和评估,加强监管力量、社会公众的介入。张欣则认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算法治理方案如何精准落地,企业目前还只是初步确立了算法合规框架,具体如何运行还有待更为清晰的指引。

  樊瑞:《理性看待算法治理:从“算法选择”到“选择算法”| 算法E思考之二》,载微信公众号“财经E法”,2022年6月13日,。

  2022年6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文称,谷歌、脸书、推特和其他科技公司必须采取措施,打击其平台上的深度伪造和虚假账户问题,否则欧盟将根据最新的欧盟行为准则对它们进行巨额罚款。

  为打击假新闻,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6月16日发布有关虚假信息的最新行为准则(The 2022 Code of Practice on Disinformation)。该行为准则于2018年首次推出,要求监管机构和准则签署方共同承担监管责任。最新的准则列出了深度伪造和虚假账户等行为,要求准则的签署方必须切实解决这些新问题。深度伪造是由计算机技术创造的超逼真伪造技术,已在世界范围内引发警惕,尤其是当它们被用于政治背景时。

  箫雨:《欧盟要求谷歌、脸书打击深度伪造和虚假账号 否则重罚》,载凤凰网科技,2022年6月14日,。

  2022年6月15日, 英国一名士贾斯廷·古特曼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美国手机制造商苹果通过升级误导用户,实际上该升级会影响苹果手机电池的性能。如果这位消费维权者赢得法律诉讼,2500万名英国用户可能每人有资格获得数百英镑的赔偿。

  古特曼提起的这项高达7.68亿英镑的诉讼,称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系统中悄悄增加了电源管理功能,在手机电池问题上故意误导用户,导致用户尽早地购买新款苹果手机,或者更换新的电池。据古特曼的律师估计,如果诉讼成功,拥有相关苹果手机的英国消费者将基于苹果误导用户的行为获得每部手机30英镑至60英镑的赔偿。如果其他众多用户能够证明自己因为感知到的退化性能而更换了电池或整个设备,那么他们就有资格获得每部手机数百英镑的赔偿。

  冀琴伟:《1人胜诉可惠及2500万用户!英国消费者状告苹果恶意诱导》,载中国经济网,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