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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配音秀”APP将“阿狸”动画短片片段作为素材法院一审宣判!

编辑:中国配音网

侵权!“配音秀”APP将“阿狸”动画短片片段作为素材法院一审宣判!,

侵权!“配音秀”APP将“阿狸”动画短片片段作为素材法院一审宣判!

找个配音题材,大盗贼配音素材,配音秀素材删除  原标题:侵权!“配音秀”APP将“阿狸”动画短片片段作为素材,法院一审宣判!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之城公司)是“阿狸”系列动画短片的著作权人。因发现“配音秀”APP将前述动画短片的经典片段作为配音素材向公众提供,梦之城公司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为由,将 “配音秀”运营主体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秀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梦之城公司诉称,“配音秀”APP平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阿狸”动画短片的经典片段作为配音素材,吸引众多用户进行配音、打赏,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秀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被告秀秀公司辩称,配音素材均系网络用户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之目的上传,时长大多在一至两分钟左右,不会对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替代,故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此外,“配音秀”属于新型网络服务,一旦被认定为侵权,即意味着宣告此类经营模式的终结,不利于配音艺术在互联网领域的传播。故请求驳回梦之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6月1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秀秀公司通过“配音秀”APP平台传播“阿狸”动画短片片段的行为,侵害了梦之城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秀秀公司赔偿梦之城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250元,驳回梦之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倘若被控侵权视频是网络用户上传,被告也构成帮助侵权。一方面,用户上传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本案中网络用户上传被控侵权视频的行为已非“为个人”,而是“向公众”,其上传行为已落入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围,不构成合理使用,属于直接侵权。另一方面,“配音秀”经营模式客观上存在诱导侵权视频上传的极大风险。首先,“配音秀”系为公众提供配音服务的一款手机软件,为了增强娱乐性、互动性,用户上传的配音素材往往会选择知名影视剧片段,而对于此类作品,权利人通常不会免费上传至网络空间,用户通常也不会取得权利人授权。在此情况下,被告的服务模式客观上存在诱导侵权视频上传的极大风险,其主观上亦能够预见到“配音秀”中可能存在侵权视频。

  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配音秀”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配音秀”是以提供内容为主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被告在实际经营中应对著作权保护给予充分关注。“片段之短”未必推出“损害之微”,“百姓趋之”并不可以“无忌为之”。建议被告重新审视自身服务,合理借鉴行业先进经验,一方面加强内容审核,另一方面落实上传用户实名注册制度,努力构建良性、健康、正当的经营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谋求持续发展。